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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年来有关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展示给读者,以便更好地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国务院文件法规
国发
〔1984〕27号《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2月27日)
三、“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驶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国发〔1986〕9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986年10月7日)
一、“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由公安部起草,征求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国发〔1988〕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
第91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国办发明电〔198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解决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7月1日)
“国务院〔1986〕94号文件对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的有关委托的规定,既体现了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又明确了公安机关委托农业(农机)部门对农用拖拉机实行部分管理的职责。”
国办发〔199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
三、(十一)“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87)公(交管)字82号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日)
一、“上道路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委托农业(农机)厅、局负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87)公交第446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30日)
“农用运输车是近几年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机动运输工具。”
三、“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及考核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大、小型的划分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划分标准执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不单独设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经考核合格的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给予签注相应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具有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准许驾驶相应的农用运输车。”
四、“各地对于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农用运输车。”
〔1988〕农(机)字第1号农牧渔业部《关于尽快落实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委托工作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通知》(1988年3月12日)
“根据国发〔1986〕9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我部和公安部于去年9月联合发出了〔87〕公(交管)字82号《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决定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本着“一牌一证、一家发放”的原则,由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业生产和道路运输的要求,一并进行培训、检验、考核、核发牌证工作,这是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善农用拖拉机多头管理状况的重要措施”。
二、两部《通知》是国发〔1986〕94号文件有关委托精神的具体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的委托范围和委托事项应全面正确地实施。要由省(区、市)公安厅、局委托农业(农机)厅、局负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不要搞层层委托。”
〔1989〕农(机)字第10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解决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9月1日)
二、“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两部82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自觉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农用拖拉机管理的具体办法”。
〔89〕公交管第171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问题的答复》(1989年11月16日)
“根据机电部、公安部机电农〔1988〕46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对持有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应准其驾驶农用运输车。”
农(机监)〔1996〕30号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有关问题的函》(1996年5月25日)
三、“农用运输车属于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而开发出来的一种价格便宜、操作简便、用途广泛的新型农业机械,是农用拖拉机的变形产品,除从事公路短途运输和田间运输以外,许多机型还能够进行耕耙、播种、排灌、植保、收获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作业,已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力度,以保证其作业安全,促进其健康发展。”
农机发〔2001〕5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6月1日)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农业(农机)部门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职能的重要法规依据。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办发〔1998〕88号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申领农业机械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上路行驶时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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