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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章程及管理办法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8月29日通过的《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章程》和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的《协会入会、交纳会费及济助、表彰奖励办法》、《个人会员基本会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协会新的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分别于2003年9月9日和15日经扬州市农机局审核和市民政局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目
录 1.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有关当选人员名单…………………………(1) 2.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章程…………………………………………………………(2) 3.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入会、交纳会费及济助、表彰奖励办法…………………(11) 4.《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个人会员基本会费使用管理办法》……………………(16)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有关当选人员名单 一、理事长: 张冬林 二、副理事长: 徐兴松 程 健 三、秘书长: 谢荣光 四、常务理事: 张冬林 徐兴松 程 健 谢荣光 张玉喜 武志忠 五、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志林 王金淦 刘 君 吴山柏 张冬林 张玉喜 陈永康 陈恩才 陈福俊 武志忠 林巨康 倪传林 徐兴松 秦 超 程 健 董长生 谢荣光 六、下设四个工作委员会,聘以下四位同志为主任: 县级协会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谢荣光(兼) 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顾风书 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武志忠 后勤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刘 君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英文译名:YANGZHOU AGRICULTURE MACHINE SECURITY MUTUAL AI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前我市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村广大群众的要求,由全市广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机驾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广大机驾人员,贯彻“三个代表”,遵守党和国家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实现“两个率先”,提高业务技能,确保安全生产,解除后顾之忧,为发展扬州经济和我市的农机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扬州市农机局、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及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扬州市农机监理所内,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264号,电话: 7330191传真:73322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农机“安全日”学习,对机驾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机驾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机驾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帮助机驾人员解决农机使用中的问题,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提供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农机跨区作业等机手致富信息服务;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农机化事业、制定安全生产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机驾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对因意外发生的农机事故的受害会员进行济助,对其他受害者和特困会员进行补助。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经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核发证照的机驾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的为个人会员; (二)市、县(市、区)、乡(镇)从事农机管理、监理的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办理人会手续的为个人会员; (三)县级农机安全互济协会或农机监理部门以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部门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农机事故的济助或困难补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将自己拥有的从事上道路运输和农业作业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农副加工机等农业机械和从事农田水利施工的工程机械及其机具,按规定送当地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取得合法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七)遵守法律、法规,搞好农机安全生产;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不享受本章程第十条第(五)项的权利,也不承担前款第(五)项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入会、交纳会费及济助、表彰奖励办法”和“基本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乃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制定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一后会员代表大会1992年2月18日通过, 1998年2月28日第二后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2003年8月2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入会、交纳会费及济助、表彰奖励办法 (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二后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改通过,2003年8月29日第三后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通过) 第一条 根据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扬州市农机安全互济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个人人会者应向本会办理人会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同时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人会向本会办理手续,按本办法第五条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条 个人会员交纳基本会费标准,按30元/人·年计;同时拥有农机具的,个人基本会费和济助会费一并计缴。具体按元/人·台·年计,标准如下: (一)从事上路运输和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功率在14.7千瓦以下的,会费100元;14.7千瓦(含)以上的;会费150元。 (二)从事农村水利建设、施工的工程机械会费200元。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每年800元。县级农机安全协会是单位会员的,另按其当年会费总收入的1%计提赞助捐赠费上缴市协会,用于会议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条 交纳互济会费的会员享受互济期限为一年,从入会次日零时起,至下年度同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济助规定 (一)会员在农业作业过程中,因过失或意外的原因引发农机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伤亡的,从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报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和本协会。 农机具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应在第1时限内就近报当地公安事故处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报本协会。 超过上述时限报案的,视为自动放弃受济权,本会不再给予济助。 (二)获得济助的会员应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农机事故互济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本会按章发给济助金。 第八条 在有效期内,按下列比例确定人体伤亡济助金额,每人每次最高不得超过所交互济会费金额的50倍。 (一)死亡、双目完全失明,两上肢或两下肢完全残废,一上肢和一下肢完全残废、植物人,按最高额(下同)100%计算。 (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50%。 (三)丧失拇指全部25%,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15%,丧失其它手指一节、两节和全部者,分别为2%、4%和5%。 (四)丧失一足足趾全部20%,丧失足趾一节2%。 (五)一次事故造成多处损伤,可逐一确定济助比例,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 (六)造成身体其它部位损伤、酌情处理,轻伤不超过10%,重伤不超过60%,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或劳动能力者,可适当放宽。 未造成残废者,可在上述比例内酌情济助。 第九条 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可分别确定济助比例,但不得超过所交互济会费金额的70倍,并视情按同比例分别落实到人。 由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水利施工工程机械、联合收割机等肇事引起的其它车辆财物损坏及人员伤亡济助,累计不得超过所交互济会费金额的100倍,其中属于人员伤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济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根据会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由本会按下列比例分担实际济助金额。 会员无责任,本会承担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金额(下同)的95%,负次要责任的90%,负同等责任的85%、负主要责任的80%,负全部责任的70%。 第十一条 会员提起受济申请,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入会会单; (二)县或地段以上人民医院的病历,法医残废证明,死亡通知单; (三)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死亡证明。 (四)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所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收到会员提出的济助申请后,应即审定受济条件是否符合,凭证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责任是否明确,肇事机具的印记是否吻合,然后根据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一周内审定济助金额,本会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会计凭审定意见支付。 第十三条 会员对济助结论有异议的应先执行,并在五日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一次,常理会应在半月内作出复议结论。常理会的复议结论是终结结论。 经有权部门确定的肇事者对受害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在其它方面得到的补偿,与本会无涉。 第十四条 人会未满一年期限但累计受济已达最高济助金额的肇事会员,则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发农机事故造成人体损伤或死亡的,不享受本会济助: (一)出于故意或欺诈之目的。 (二)斗殴、嬉谑等非正常操作行为。 (三)违章作业或肇事后潜逃。 (四)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者,贻误医疗。 (五)在作业现场玩耍、打闹的儿童。 (六)无有效证明人员驾驶、操作的。 (七)未履行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八)违背第十四条规定,应交而未重新交纳会费的。 (九)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不予济助的其它原因。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用帐户和专职会计,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七条 会费支出范围 (一)事故人体伤亡济助和发生特殊困难的会员补助。 (二)本会业务活动及票据、凭证制作。 (三)本会有关服务人员的补贴、奖励,具体补贴范围、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从紧控制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同意添置的为本会服务的设备器材、资料、安全宜传等费用。 (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为本会服务的其它支出。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对会费收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