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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200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从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从事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单位,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跨区作业队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协调有关企业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第十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符合组队条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跨区作业队须经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由省农机局统一印制的跨区作业队资格证书,并报省农机局备案,方可从事组织联合收割跨区作业业务。跨区作业队的具体资格条件及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跨区作业队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入》。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得跨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六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今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十七条:跨区作业队应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跨区作业队应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标志,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队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减少费用支出,严格票据管理。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在本县范围内统一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护外来机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 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二十一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十二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二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是未参加跨区作业队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纳入作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rl的管理,并发给由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临时作业许可证明,加盖县农机管理部门印章,方可在本区域作业。

第三章  信 息 服 务 和 作 业 合 同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七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八级: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型号和数量,预计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标准、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安 全 生 产 与 作 业 质 量

第三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三十三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割荐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染率不得超过 3%。

(二)收割水稻,割荐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l.0-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 3%。

(三)收割玉米,割荐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稳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逐步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和《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和《河南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实施办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按无行驶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申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秆还田等作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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