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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省农林厅第七号公告《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制度。

1、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前,必须提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做好报检登记。对申报检疫动物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派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申报检疫动物产品的,应当立即派检疫员到现场检疫。为方便广大农户,我所已要求各站相应设立报检点,并向社会公布报检点、分片负责的动物检疫员姓名、联系和举报电话。

2、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等文件规定,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封检疫合格验讫标志。

在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其损失及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3、对违反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规定办理;对拒绝补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具有检疫证明但证物不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具有免疫标识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进入流通、屠宰等环节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补检,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饲养场(户)拒绝接受对奶牛等商品乳用动物进行结核、布鲁氏菌等疫病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动物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撤消相应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为3441214。

 

仪征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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