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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并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动物诊疗许可证每三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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