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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拟定农林、农机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研究拟定农林、农机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起草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业、蚕桑业等产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 |
| (三)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林、农机各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
| (四)指导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林牧用地、宜农滩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五)制定农林、农机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及实施;指导科技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 (六)指导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农副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蚕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
| (七)组织、指导、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
| (八)研究拟定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的管理,组织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以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木材加工业的管理工作。 |
| (九)管理全市渔业资源,组织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使渔政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指导渔业电讯、渔船管理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 (十)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安全作业,加强农机技术监督管理,协调农业机械有组织地跨区作业,推广新型农机具,负责全市农机和农机服务市场的管理。 |
| (十一)负责全市蔬菜基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蔬菜生产技术推广工作。拟定新菜地建设费的使用方案,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
| (十二) 指导农业各产业的涉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外向型农业的管理。 |
| (十三)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团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
| (十四)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各产业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
|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